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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10-14    浏览量:

宁财采管函〔20212


宁乡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长沙市岳麓区迪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街道枫林三路889号万科城市花园一期独立商业栋

法定代表人:陈泽 联系电话:13657439768

被投诉人1:湖南长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康社区春城北路翡翠年华13206

被投诉人2: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宁乡市玉潭街道二环路市行政中心

投诉人因“宁乡市公职人员涉毒筛查毛发检测”(采购编号NXCG-202103040029),对竞争性谈判程序提出质疑,不满意被投诉人的答复,于 2021年 4月 29 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被投诉人1进行“宁乡市公职人员涉毒筛查毛发检测”(采购编号NXCG-202103040029)采购。202132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2就对竞争性谈判程序提出书面质疑,46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214 29日本机关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湖南长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的最后报价。

三、被投诉人回复

被投诉人称:开标过程中,我方主持人在宣读开标会纪律;本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供应商按时递交了最后报价。我方主持人对供应商的报价是否有异议逐一进行了询问,供应商答复均无异议,本项目的开标评标全过程符合《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法依规依程序。

四、事实认定

经我局调阅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及投诉人、被投诉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资料,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第三十九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小组应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就价格进行谈判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我局对采购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结合竞争性谈判视频,认定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服务事宜进行谈判,相关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没有证据证明本次竞争性谈判存在违反《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或长沙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市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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