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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湖南乐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基地麓天8号004栋458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维
被投诉人1: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宁乡市春城北路249号
被投诉人2:湖南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乡市城郊街道福源小区(楚天科技对面)
投诉人因“现代疾控能力建设能力提高项目3”(政府采购编号:NXCG-202108170064),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不满意被投诉人的答复,于 2021年9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经查阅相关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被投诉人2进行“现代疾控能力建设能力提高项目3”(政府采购编号:NXCG-202108170064)采购。2021年9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就对招标文件提出书面质疑,9月15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做出质疑答复。9月18日,被投诉人又收到投诉人的二次质疑函,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21年9月26日本机关对投诉事项相关资料、证据、依据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其投诉。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人以及代理机构在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疾控能力建设能力提高项目3第1次澄清公告中,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相关条款进行回复,且在我方再次质疑时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投诉事项2:部分采购需求不合理,1、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部分采购需求不合理:1.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投标,但部分招标需求与进口产品高度吻合,据我方考察目前国内找不到三家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技术)。2.招标文件中多处提到:以仪器制造商官方网站可提供下载的本仪器产品的英文样本上公布的数据为准。此要求明显不合常理。
三、被投诉人回复
被投诉人称:关于投诉事项1,我司已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上依法依规公示了的澄清公告对所有投标人的质疑事项均已一一回复,至于潜在投标人所要求的证据,其质疑事项超出依法可质疑的范围,属于无理要求,阻挠政府采购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湘财购〔2019〕20号),依法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关于投诉事项2,1.本项目需求中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作出要求,是否采购进口产品、以及前期采购人的市场调研依据《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湘财购〔2019〕20号)第一章第三条“(一)不属于法定的可质疑范围,潜在投标人前期质疑中我司也已经明确回复。2.招标文件中多处提到:以仪器制造商官方网站可提供下载的本仪器产品的英文样本上公布的数据为准。此要求明显不合常理。
四、事实认定
经我局调阅该项目招标文件及投诉人、被投诉人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资料,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021年9月1日,被投诉人在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湖南乐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对该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021年9月15日,被投诉人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澄清公告并依法进行了回复。2021年9月18日,投诉人提交的第二份质疑函(质疑函2),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了质疑不予受理的回复。
投诉人2021年9月6日第一次质疑共三项。质疑事项1:部分评分标准(同类产品业绩、投标人实力)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质疑事项2:部分采购需求不合理。质疑事项3:招标预算不合理,招标预算远远高于正常招投标采购单价。投诉人2021年9月18日第二次质疑事项:宁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现代疾控能力建设能力提高项目3第1次澄清公告/答复,采购人如对质疑事项2和质疑事项3前期进行了市场调研,请提供证明依据或事实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湘财购〔2019〕20号)第一章第三条: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该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是指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不包括采购预算、采购方式批复、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采购合同及验收证明)提出质疑,质疑时效的起算日期为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日期不确定的,以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起算日期。
本案中,投诉人分别于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8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法律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法定程序。在第一次澄清公告中,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投诉人2021年9月18日第二次质疑,基于被投诉人在第一次答复中提到前期进行了市场调研,要求被投诉人提供证明依据或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投诉人2021年9月18第二次质疑要求被投诉人提供市场调研的证明依据或事实依据,不符合对可质疑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法律规定,投诉人的质疑内容超出依法可质疑的范围,被投诉人作出《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故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招标文件》拒绝进口产品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人认为目前在国内找不到三家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仪器设备生产厂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以及专利技术),未能提供切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被投诉人经调查,能满足采购需求供应商在3家及以上,完全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另招标文件中“以仪器制造商官方网站可供下载的本仪器产品的英文样本上公布的数据为准”,该要求与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并不矛盾,国产品牌产品使用英文进行说明或表述,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投诉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乡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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